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服务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养老服务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国养老服务全面快速发展,在顶层设计、基础建设、功能发挥和服务成效上均取得重大进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正在加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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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和家庭养老的区别
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儿女希望尽孝、老人希望在家养老的观念没有根本转变,因为家庭养老符合传统习惯、家庭观念,老人在心理上更易接受。
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老年抚养比达到了17%,社会养老需求和负担加大,随之而来的养老方式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特征。
需要说明的是,居家养老不是简单的“家庭养老”,它具有更多含义:一是老年人能在自己熟悉的家庭环境中生活,这也是传统的家庭养老的含义;二是老年人在居家中应当享受到专业服务部门的社会化服务。
居家养老不是单一的老人在家居住或有老年人的家庭承担全部养老责任,居家养老具有社会性,是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企业、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全方位社会扶助养老模式。居家养老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我国现代化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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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更符合我国国情
根据有关调研,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占90%。同时,我国失能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数量巨大。这部分人多数分散居住在各自家庭中,其养老不仅有生活照料、精神慰藉问题,更有医疗护理问题。
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还不能满足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需求, 绝大多数老年人只能选择居家养老。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要达到 30 张。但目前,全国养老机构仅有床位 390 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只有 20.5张,离纲要提出的标准还有很大缺口。选择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尽管只占10%,但这部分老年人的绝对量在2000 万人以上。 所以,能够入住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的只是很少一部分老年人,很多地方存在养老院一床难求现象。
还应看到,与发达国家在经济高度发展基础上步入老龄化社会不同,我国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的阶段就进入老龄化社会,呈现典型的未富先老特征。由于经济不发达,人均收入水平比较低,绝大多数老年人收入水平更低。居家养老服务费用较低,适合一般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在家里养老,老年人可继续生活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身心放松,心情愉快。可是很多时候有些事情又让人很无奈:看病不方便,子女没空陪,孤独娱乐少……这些都是现实中的问题。如果年纪大,不能自理,请保姆照顾自己,费用很高且专业性也不一定够。万一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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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好的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中的“家”具有开放形态,不局限于狭义家庭,而是扩大到老人所处社区的广义家庭。这个广义的“家”,既包括物质条件、设施,也涵盖人文社会环境,在这样的综合环境中老人能得到更好照顾。
专业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政府引导下,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由多主体共同参与,为老年人提供专门、多样服务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服务内容多种多样,包括日常起居照料、康复医疗、心理咨询、文化娱乐等,有针对性的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既不同于家庭保姆、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家政服务的独特养老方式。它与传统的以房养老方式不同,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1、居家养老服务是专业性强的服务;2、居家养老服务是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服务;3、居家养老服务是针对特定人群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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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老人的服务需求
数据显示,我国2.53亿60岁以上的老人中,患有一种及以上慢性病的比例高达75%。而且,独居、孤寡的“空巢老人”比例大,购买商业保险的少,可依托的慈善、社会福利组织不多。在居家养老中,他(她)们中除失能、半失能老人需要护理的刚性需求外,从多数老人来看,仍有很多服务需求是不可或缺的。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经济发达地区,也开始了更多的“居家养老服务”的试验和探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明确:“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